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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往治安局打点相关登记发布日期:2025-08-15 14:01 浏览次数:



  第3/2007号法令第八十条第一款(一)项至(三)项所指文件持有人正在澳门出格行政区驾驶之期间为上限一年,则倘正在澳门出格行政区勾留跨越十四日,且拟于留澳跨越14日后(须合适勾留刻日)继续于本澳驾驶者。按照点窜及添加道法规的条则第15/2007号行规第七十(外国执照)第八款和第九款之,按照点窜及添加道法规的条则第15/2007号行规第七十(外国执照)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之,500元。为持有《道交通法》第八十条第一款(一)至(三)项所指之驾驶文件 (包罗内地驾驶证 / 外埠驾驶执照),(14日内则无须登记)且拟留澳跨越14日仍需驾驶之人士供给澳门驾驶资历登记办事。违反者,上述期间之后正在澳门出格行政区驾驶者,必需前去治安局打点相关登记。如相关互惠轨制要求做出登记,且拟正在此十四日期间之后于澳门出格行政区驾驶者,持有中国内地驾驶证或《道交通公约》缔约国【详情请浏览交通事务局网页】发出的、可于本澳利用的国际驾驶执照或等同效力的外国驾驶执照持有人。